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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代替不予行政许可?违法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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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再根据对材料的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今天,观澜君带大家来看一起因直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违背《行政许可法》规定被判定无效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北京某中心到北京市某区农业农村局派驻到某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并提交相关材料。北京市某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月23日,北京某中心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此不服向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经复议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本案中北京某中心申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北京市某区农业农村局对北京某中心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的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 年10 月20 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决定。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但涉及到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中的重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对复议决定可以从下列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不予受理涉及的是行政许可事项

  北京市某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针对北京某中心提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而作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显然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是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北京某中心申请并作出决定的前提,也是分析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基础。

  (二)不予受理决定的作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许可申请能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另一种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本案中的不予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显然与上述两种情形不合。因此,北京市某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构成违法。

  事实上,北京市某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本质是不予许可的决定,其用作为程序性的不予受理决定代替了实质性否定申请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显然是对不予受理决定的误用和错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本案的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再根据对材料的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而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决定,这是合法的处理方式。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确认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不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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