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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而有信 保护群众信赖利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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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魏某某系某镇某村村民,郝某某系魏某某之女婿,案涉房屋为该村村东集体土地上的一栋一层建筑物。该村村民委员会曾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载明经镇、村成员开会协调,承诺魏某某可以在其承包土地上在不超出宅基地面积的范围内建房,解决居住问题,有关手续逐步予以完善。之后某镇政府对郝某某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认定涉案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于违法建设,并于2021年11月2日向郝某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2021年11月11日,某镇政府对涉案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魏某某、郝某某不服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魏某某基于镇政府及村委会所作的承诺,有理由相信其可以先行建设房屋,其建设行为系基于对镇政府公权力承诺的合理信赖而实施,涉案房屋不宜仅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即认定属于违法建设。此外,某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建设主体及建设时间进行过调查,且查处过程中没有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现场检查勘验过程存在诸多程序问题,故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行为的合理信赖,其正当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在本案中,某镇政府及某村委会均认可曾承诺魏某某可以在其承包地内先行建设房屋以解决居住问题,并未能就行政复议过程中关于承诺无效的主张提供依据。魏某某的建设行为系基于对某镇政府公权力承诺的信任而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在情势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改变。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时指出,魏某某为本村村民,其建设行为系为解决实际居住及户口落户问题,故从切实保障群众居住权益出发,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支持了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民有所依”的合理愿景。

  与此同时,行政复议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认定本案中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或采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措施之前,未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听取其意见;同时,存在现场勘验笔录并未记录检查及勘验的详细情况、勘验示意图所记载的房屋面积与《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载明的面积并不一致,且在未载明被检查人意见的情况下未说明理由、虽然有两位见证人签字但未提交见证人身份证明等情况。因此,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农村住房关涉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将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保障群众合理信赖及程序性权利,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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