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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罚 自我“辩护”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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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9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自2021年4月24日起,赵某将某小区7号楼1门某室租赁给胡某用于居住,未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进行登记。经调查,赵某称其将该房屋租赁给胡某后,没有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同时提出中介公司人员说他们的网络和公安网是联通的,可以帮助办理房屋出租等手续,不用自己去办理。民警又对承租人胡某进行询问,胡某称其租房后出租方未带其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亦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在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了登记手续,且房屋中介公司经纪人表示不需要我们管。2021年8月29日,经民警登录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查询,该出租房屋未在该系统内进行出租登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赵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某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赵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以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人施以行政处罚,但根据现有证据,出租房屋所签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由余某(申请人赵某之妻)签署,被申请人未就出租房屋权属情况及合同签署人与申请人关系进行调查,亦未对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就出租房屋登记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同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下并未听取其意见并进行复核。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对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责任人、危害结果及影响等问题进行查证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相对人的一种自我“辩护”的重要权利,充分保障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对于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当具有重要意义。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权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障相对人法定权利的必然要求,是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延伸。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处罚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一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更加完整地了解情况;二是有利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程序的合法性、依据选择、裁量基准的适用等作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判定;三是有利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判定处罚必要性。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处罚过程中保障陈述申辩权,一是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相对人的地位较为被动,保障陈述申辩权可以适度提升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地位;二是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是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延伸,陈述申辩程序保障相对人在案件中有参与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正确性;三是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是保障民众行政参与权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它既是实现公民权利的途径,也是限制公共权力的手段。

  由此,本案的典型意义即在于,行政复议机关充分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确保了相对人法定权利与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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