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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一周年 听专家说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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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日是《民法典》施行一周年的日子,《民法典通解通读》特别邀请来自不同领域的七位重量级嘉宾。从立法者、司法实践者、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多个角度,分享这一年来与《民法典》有关的故事。

  

  一、勇担时代使命 推动《民法典》实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单国钧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使《民法典》成为人民生活中深入人心的法典,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时代使命。

  适用《民法典》首案——离婚纠纷

  2021年1月13日,《民法典》实施之初,北京一中院宣判了全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首案。

  这是一起离婚纠纷,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一方起诉离婚,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处于分居状态,时隔一年半后,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原来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在案件二审期间,《民法典》开始实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第五款:(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适用效力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该条新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案件。而这起案件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已经时隔一年半,双方分居达一年半之久,完全符合该条新规定的适用条件。于是,北京一中院法官团队适用该条新规定,二审予以改判,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北京一中院还审理过多个全市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这些案件都起到了及时宣传《民法典》、明确相关行为规则的作用。这意味着《民法典》开始影响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因为首案考验着人民法院能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验证着《民法典》是否为公正之法典。

  二、《民法典》 开启权利保护新篇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付瑞洁

  北京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1年1月5日,付瑞洁审理北京市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撤销婚姻纠纷案。此案中,《民法典》首次将权利赋予婚姻中的当事人。

  过去一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首例适用《民法典》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江西省福良县人民法院审理首例适用《民法典》中有关检察机关主动履职,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纠纷案;江苏省盐城中院审理了首例适用《民法典》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规则案。

  三、我与《民法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特

  《民法典》总则编第87条: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009年,中国著名的玻璃大王曹德旺先生拟捐设一个慈善基金会,但当时却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因此,民政部门曾专门修改相关的行政法规。但真正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是《民法典》在法人类型内增设了捐助法人。

  四、社区管理的那些事儿

  

  律师 陈旭

  老旧小区物业收费,合法吗?

  《民法典》物权编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建筑区划范围内属于公共部分的,属于业主所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部分,并不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在房改期间低价购买房屋,其购房款内并未包含公共区域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有权向其收取物业费。

  一个小区,四家物业?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案例中的小区,因房改后不再由后勤统一管理,竟一下引入四家物业公司,彼此间管理边界不清,服务内容也不同,管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陈旭建议,应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小区统一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选聘一家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让小区的物业管理进入有序运行。

  五、普法之路 携典同行

  

  律师 李小波

  案例:老太的担忧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老太与前夫收养的儿子非常不孝,不仅在前夫去世后霸占前夫留下的房屋,且老太生重病时也不帮助支付费用。老太想要回房屋,和儿子断绝母子关系,并再自己立一份遗嘱,不让养子再继承自己的房屋。

  李小波律师先帮老太将房屋进行了“析产”,根据具体情况,逐一解读问题。首先,养子掌握有一份与前夫对话的录音,录音中前夫允诺将房屋留给养子,但李律师认为,此录音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并不成立,老太有权要回房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5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断绝母子关系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老太解除和养子的收养关系后,养子便不能再继承她的财产。

  案例:“准妈妈”的烦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位女士早前不孕且试管婴儿尝试失败,丈夫瞒着她寻找代孕,并将女士写为孩子的母亲。近日,女士发现怀孕后,才得知此消息。她不想离婚,但也不愿承认这个孩子,不知如何处理。

  李小波告诉这位准妈妈,《民法典》对于亲子关系的否认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她可以带着医院的诊断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就这样,解决了缠绕这位“准妈妈”多日的烦恼。

  六、用法理人情守护千家万户

  

  人民调解员 任建友

  “一波三折”的房产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次,一位九旬老人被搀扶着走进任建友的调解工作室,老人育有子女4人,与未成家的小女儿生活在一起,为了小女儿的将来,他主动提出将自己的房产登记给小女儿。三位兄姐虽然理解老父亲对妹妹的牵挂,但并不认同他的做法。

  任建友首先肯定了几位子女对老人的孝心,同时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解释这并非是夺取他们的继承权,而是对小妹多些照顾。三兄妹听后,一致同意放弃继承。然而就在等待确认协议期间,小女儿突然因病去世,先前达成的协议失去了意义。任建友又重新为他们调解,最终达成由老父亲继承全部房产的决定。困扰老人10多年的房产问题,终于解决。

  七、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9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过去一年,立法领域取得重要进展。《民法典》第1034条到1039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回应,但仅仅依靠6个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通过配套的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具体和明确的回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过去一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民法典》对于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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