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7日
夫妻为买学区房,协议离婚,事后妻子却反悔,不肯复婚了……这样的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假离婚”真是假的吗?民法典为您解答。
为买学区房 夫妻“假离婚”
案例
前不久,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等条款,但在买到房后,妻子却反悔,不肯复婚了。盛怒之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女方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经过二审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离婚和结婚属于要式行为,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结婚登记,离婚或者结婚就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针对离婚行为本身,而是针对离婚行为所引发的后续婚姻财产分割协议等相关财产法律行为而言,“假离婚”是有相应法律风险的。
假离婚? 真离婚?
案例
近年来,“假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些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以案释法
“假离婚”是否属于民法典所说的虚假意思?
需要区分两个角度:
第一:离婚行为本身是一个身份法律行为,是要终结夫妻身份法律关系,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的效果随即发生。
第二: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身份法律行为,而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特定的财产法律行为,其效力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本案中妻子还涉嫌欺诈,丈夫也可通过实施撤销权,来认定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设置离婚冷静期 会减少“假离婚”吗?
以案释法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延缓离婚手续的办理以及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假离婚”有交易或获利属性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会相应的延长获利周期,能否大量减少“假离婚”,还不能做定论。
假离婚 真逃债
案例
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与王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迟迟收不到王先生的转让款,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将王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先生应当向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然而让该公司没想到的是,王先生早已通过离婚的方式,将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前妻李女士。
法律行为分析
“假离婚 真逃债”属于财产法律行为,通过“假离婚”来把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转移到非负债方的名下,然后以实现举债一方逃避相应债务承担的目的,是无效的。
阴阳合同 难分真假
案例
小高通过小额贷公司向黄某借款10000元,在签订借款手续时,公司拿出两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0元,另一份借款金额为33000元。
这家公司称,签两份合同是公司惯例,只要小高按时还上10000元,33000元的借款合同就自动作废。但到了还款期限,黄某突然要求小高按33000元的合同执行,小高觉得吃亏拒绝还钱。
法律行为分析
“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中,双方之间是有两个合同,“阳合同”是一个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规定是无效的,而被隐藏的“阴合同”内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6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其效力。
交通事故能不能私了定全责?
以案释法
如果双方一方有保险,另一方没有保险,双方串通后,有保险一方主动认全责,事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赔,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这种行为还涉嫌违反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协议,也是无效的。
找人冒充母亲骗取的继承公证书 公证处可以撤销吗?
以案释法
男子找的人并不是其真实的母亲,因欺诈行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老人把房子赠给别人 儿女还能找对方要回来吗?
以案释法
在家庭财富传承的过程中,要首先充分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法律也会给予保护。
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针对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要做如下几个区分:
第一:区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被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146条第一款规定,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根据民法典146条第二款规定,被隐藏的法律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它的效力。
第二:要注意区分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还是财产法律行为。如果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现为身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就会终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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