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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依法治市委推出31条举措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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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批示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全面落实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牢牢把握疫情防控“焦点在武汉、重点在北京”的要求,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统筹全市法治资源,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结合北京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统筹协调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等要求,统筹协调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小组和成员单位及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推动“四方责任”落实。

  推动政府依法审慎决策。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加大疫情防控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力度。统筹全市法律服务资源,为政府依法决策、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保障。深入研判法律风险,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优势,全面梳理疫情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疫情防控法治建议。

  协调推动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推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的落实进一步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社会单位的防控责任以及个人的法定义务,对突出违法行为依法重申法律责任,号召全体市民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战役。

  开展相关立法项目准备工作。针对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落实、群众动员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问题,启动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立法调研,梳理存在问题,研究完善措施,确保及时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制定医院安全秩序保障条例。针对医院安全秩序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维护和谐医患关系及合法权益为导向,明确各方责任,构建保障医院安全秩序的政府责任体系、安全防范体系、配套保障体系和法律约束体系。

  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从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流通等环节,健全以严格监管为主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执法衔接协作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保障,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防疫管理,完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针对在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防控,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行为。

   制定中医药条例。加强对重大传染病中医药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动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针对在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重点检查评估街道办事处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的作用,在督促法规实施的同时,对照发现法规本身存在的不足,及时修改完善。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疫情防控法规规章有关配套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细化的细化、该明确的明确,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研究制定本市相应的法规规章,提高疫情防控有关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

  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

  坚决打击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秩序等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秩序。

  加强对疾控、医疗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对有关物资供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惩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对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运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及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防止医疗废物因流失、泄露、扩散造成环境污染。

  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用工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加大对非法猎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对现场宰杀、违法销售畜禽、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对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的行为和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的人员,且不听从劝阻,引发矛盾冲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有关疫情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在防控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刻意隐瞒疫情高发区接触史、隐瞒发热等症状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等,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措施或者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措施或者治疗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对办公楼、写字楼、商场、超市、餐馆、会议中心、建筑工地等容易产生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的防控措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协助对出入疫情高发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对于严重危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及强制措施。

  加强对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依法妥善办理涉及疫情的各类案件。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指导妥善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的,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则,依法妥善确定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围绕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假期延长及工资支付等问题的审判标准。以疫情防控相关事由对医疗卫生机构等提起诉讼的,明确人民法院立案和办案的工作标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疫产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诉讼,充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强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办案和法律监督。结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强化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确保相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源头防控。

  优化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对因疫情防控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依法延期审理。因疫情防控延期审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疫情影响期间可不计入案件办理、审判、执行期限。运用互联网方式,借鉴北京互联网法院办案模式相关经验,通过开启网上审判“云模式”、分调裁一体化平台、增开诉讼服务热线、掌上京检APP、线上“云调解”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案件查询、诉讼咨询等法律服务。

  妥善处理因防控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各区、各部门及时排查梳理因疫情防控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密切关注社情、舆情动态,及时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制定指导性原则和应对预案。综合运用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纠纷、生产经营等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守法普法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加强部门协调,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办事,积极营造“依法科学防控,落实四方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理性用法维权,坚定信心众志成城”的社会氛围。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作播放疫情防控公益广告宣传片和主题宣传海报,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劣药品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首都普法联盟的作用,聚焦群众关心的旅游合同、医疗服务等热点法律问题和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

  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服务保障。12348热线设立专席提供法律服务,针对疫情引发的旅游出行、餐饮服务、商业经营、劳动劳务、房屋租赁以及隔离返京中的涉法问题,组织专业领域律师进行及时权威的解答。在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疫情防控专门接待窗口,接待群众上门咨询。在北京法律服务网设立专区,提供“问办查学”服务,开通民生公益类公证事项网上预约平台,全市各公证机构建立一线防疫医护工作者公证事项办理专门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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