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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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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名称 违法情形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执法主体 行政处罚  种类 流程图   类型 监督电话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C09033 对公证机构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十三   (三)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十一   (一)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B 55578719
C09034 对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四十一   (一)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四十一   (一)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B 55578719
C09035 对公证机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十三   (五)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十一   (二)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B 55578719
C09036 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一)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四十一   (三)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B 55578719
C09037 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二)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四十一   (四)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B 55578719
C09038 对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三)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十一   (五)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B 55578719
C09039 对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四)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四十二 (一)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719
C09040 对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十三   (一)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四十二 (二)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719
C09041 对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五)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四十二 (二)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719
C09042 对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六)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四十二 (三)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719
C09043 对公证机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十三   (二)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四十二 (四)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 55578719
C09044 对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七)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四十二 (四)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719
C09045 对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十三   (四)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十二 (五)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A 55578719
C09046 对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三   (八)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十二 (五)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719
C09047 对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十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十二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719
C09048 对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一)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 (一)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49 对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一)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 (一)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50 对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二)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十三 (二)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51 对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二)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十三 (二)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52 对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53 对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54 对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三 (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   (四)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三十   (四)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55578736
C09055 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十三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三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5578736
C09056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八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十八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北京市司法局 罚款 A、B 55578736
C09057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一)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十九   (一)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55578736
C09058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一)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5578736
C09059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十九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60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61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三)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十九   (三)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62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三)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63 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四)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三十九   (四)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64 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四)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65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五)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十九   (五)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66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五)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67 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六)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三十九   (六)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68 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六)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578736
C09069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三十九   (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70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71 对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八)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三十九   (八)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72 对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八)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73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九)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十九   (九)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74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九   (九)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十   (二)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75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八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十八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北京市司法局 罚款 A、B 55578736
C09076 对于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一)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十九   (一)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77 对于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一)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十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78 对于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二十九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79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三十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80 对于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三)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二十九   (三)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81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三)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三十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82 对于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四)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二十九   (四)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83 对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四)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三十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84 对于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五)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十九   (五)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 A、B 55578736
C09085 对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九   (五)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十   (二)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停业 A 55578736
C09099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   (四)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四十九 (一)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院、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四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四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四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55578680
C09100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   (五)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四十九 (二)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五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五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二)律师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五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五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55578680
C09101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九 (三)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四十九 (三)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六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六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二)在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六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55578680
C09102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   (六)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四十九 (四)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七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七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七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安检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55578680
C09103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   (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四十九 (五)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55578680
C09104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   (八)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十九 (六)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九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九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九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九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55578680
C09105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   (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四十九 (七)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55578680
C09106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三十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四十九 (八)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一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一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55578680
C09107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三十八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四十九 (九)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C09108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九   律师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十九   律师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四十二   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其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刑期届满后可再申请恢复执业。   55578680
C09109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十五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五十 (一)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三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三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三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55578680
C09110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十一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五十 (二)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四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四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四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四十一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5578680
C09111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十七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 五十 (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五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五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55578680
C09112 对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十六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五十 (四)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B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六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55578680
C09113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十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十 (五)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七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七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七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七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55578680
C09114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二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五十 (六)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八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八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55578680
C09116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十 (七)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十 (七)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九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九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十九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5578680
C09117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十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十 (八)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五十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十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十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十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十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十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5557868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十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5578680
C09119 对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十一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五十一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C09120 对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十一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十一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执业证书 A 55578680
C09122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十五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二十五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A 55578680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十二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法律事务”:(一)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二)就合同、协议、章程或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证明;
(三)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
(四)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以及涉及到中国法律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评论;
(五)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
      55578680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认定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中国法律事务”行为的第(四)项,修改为:“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     55578680
C09123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十六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六 (一)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 A、B 55578680
C09124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二十     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二十六 (二)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罚款 A、B 55578680
二十六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C09125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二十二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机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十六 (三)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 A、B 55578680
C09126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十八     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二十七   (一)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A、B 55578680
C09127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十七   (三)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十七   (二)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密秘或者个人隐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A、B 55578680
C09128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十七   (二)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十七   (三)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A、B 55578680
C09129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二十八     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     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司法局 罚款 A 55578680
C09130 对外国律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三十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司法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 55578680
C09131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五     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内地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咨询,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地区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港、澳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处按照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二十五     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司法局 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A 55578680
C09132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六     代表处不得聘用内地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六 (一)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一)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 A、B 55578680
C09133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     代表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内地结算 二十六 (二)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罚款 A、B 55578680
二十六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5578680
C09134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二   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内地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内地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十六   (三)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 A、B 55578680
C09135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八     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二十七   (一)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A、B 55578680
C09136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七   (三) 代表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十七   (二)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A、B 55578680
C09137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七   (二) 代表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十七   (三)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A、B 55578680
C09138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四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内地以外 二十八     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司法局 罚款 A 55578680
C09139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三十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司法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 5557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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