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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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
抽查对象 | 律师事务所 |
抽查对象基数 | 约2100家所 |
抽查比例 | 5% |
抽查周期 | 每年6-12月、每月 |
抽查方式 | 对区司法局抽查的律师公告名单中择机抽查5% |
抽查主体 | 市、区司法局 |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规定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所、律师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利益冲突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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