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事项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专项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抽查对象 律师事务所
抽查对象基数 约2100家所
抽查比例 5%
抽查周期 每年6-12月、每月
抽查方式 对区司法局抽查的律师公告名单中择机抽查5%
抽查主体 市、区司法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规定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所、律师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利益冲突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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