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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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L0900100 |
名称 | 对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复查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
行使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流程图 | 对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复查 |
监督方式 | 如果不服复查答复书,可以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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