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备案 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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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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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
2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
3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4 | (二)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 |
5 | (三)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 |
6 | (四)变更备案 | 准予变更备案的,在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变更备案。 | |
7 | 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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