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备案 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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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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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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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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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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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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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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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变更备案 | 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备案的,在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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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准予申请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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