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备案 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3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4

(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5

(三)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6

(四)变更备案

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备案的,在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变更备案。

7

不准予申请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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