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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址变更备案 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3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4 (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5 (三)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6 (四)备案 符合备案条件的,在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变更备案。
7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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