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发放雇员证 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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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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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予以受理。 | |
2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
3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
4 | (二)审查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 |
5 | (三)审核 | 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 |
6 | (四)制证 | 对于符合雇员申请条件的,在10日内制作并颁发雇员证。 | |
7 | 不准予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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