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1 | (一)制定方案 | 市司法局依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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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律师管理部门对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2 | (二)实施检查 | 市司法局、区司法局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
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方案、告知检查内容。 | |||
依法查阅、审查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述。 | |||
实地检查应当不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 |||
依法告知律师事务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正,材料不全的要求补齐材料。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无故刁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考核职责。 | |||
3 | (三)事后监管 | 区司法局根据检查、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公示七日。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 |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区司法局根据其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各区司法局对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备案材料,按规定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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