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
1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立案。 | |
2 | 调查 |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
3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4 | 决定 | 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5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6 | 执行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7 | 依法撤销登记的,应注销被处罚人的执业证书并及时公开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