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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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受理 | 公民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2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 ||
3 | (二)审查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案件,无须对犯罪人、被告人进行经济审查。 | |
4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 |
5 |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6 | (四)给付 |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并办理相关手续。 | |
7 | (五)事后监管 |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完成后,法律援助机构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结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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