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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公民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3 (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案件,无须对犯罪人、被告人进行经济审查。
4 (三)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5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6 (四)给付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并办理相关手续。
7 (五)事后监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完成后,法律援助机构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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