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子项:(1)公证员一般任职审核 (2)公证员考核任职审核 (3)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4)公证员免职审核
序号 运行 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2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
4 (二) 审查     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5 (三) 审核     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决定人员。
6 (四)决定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审核人员。
7     7个工作日内(需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的时限不计入许可期限),对许可事项作出结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公证员执业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8 (五)送达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证员执业证或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
9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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