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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开启新航程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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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报告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的新观点、新举措,对身为法律人的律师来说,犹如春风扑面,更加坚定了在党的领导下建成法治国家的信心。近日,《北京律师》邀请了几位嘉宾,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座谈。在稿件整理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共同召开了《办法》在北京市试点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市推开。北京市成为全国省市中首个在全市范围内试点的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还于会议召开前联合下发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办法》中的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新的制度设计把中国法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主持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办法》,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办法》中有哪些新的制度设计?《办法》的出台为律师业务领域拓展提供了哪些新机遇?

  李法宝 办法的出台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新的平台,但要确保《办法》的顺利执行,首要的是要让刑辩律师感受到其执业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新一届司法部领导就任以来,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视前所未有。2015年“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7年4月,“两高三部”、全国律协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具体落到了实处。这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必须有律师辩护,具体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庭上受到侮辱、诽谤的时候有控告权,律师在庭上被非法驱逐的时候有抗辩权,等等,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对照规定,在辩护权受到侵害时申请维权。《办法》明确了律师协会是律师维权的主渠道;法院的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并且要及时反馈受理结果。《办法》中的纠错机制也很明确。《办法》的出台,就是让每个被告人都有律师帮助,让整个社会相信律师能够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提升了社会对刑事辩护律师价值的认识。根据现在的统计,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超过1.9万件。按照《办法》试点的要求,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的一审、二审案件全部要有律师辩护,工作量很大。目前北京市大约有3万名律师,但真正熟练地能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估计也就2000人左右。《办法》的实施,为大批律师进入刑事辩护领域带来了新的机遇。

  温新明 《办法》中的全覆盖,指的是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办法》的实施将会彻底改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的状况,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办法》在北京市试点,必将大幅提升北京律师刑事辩护的参与度,对辩护质量和效果、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执业权利的维护、行业惩戒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韩嘉毅 从《办法》规定的试点范围来看,是根据中国国情的小步试水,但意义重大。《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一制度设计,让我们的法制脚步与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迅速靠近,是一个非常大胆的突破和进步。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让所有被告人都有得到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权利得以实现。我认为,这也是实现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从刑事辩护角度看,《办法》的出台,还有助于审判机关转变观念,促使刑事辩护律师激活很多沉睡的法条。比如回避、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重新勘验等。《办法》的实施,将会使更多优秀的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给优秀刑辩律师更大的提升空间。

  石红英 《办法》的试点,对中国法制化进程影响重大,让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和有效实现。刑辩律师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的辩护,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力加强了人权保障;今天《办法》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进一步落到实处,把刑事法治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办法》突破了原来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原有的法律援助范围。就律师业务领域拓展而言,《办法》的出台,对于更多律师进入刑事辩护领域提供了业务空间和制度支持。

  刘玲 该《办法》的出台,让人眼前一亮,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它意味着今后所有的刑事案件,所有的被告人都将得到律师的帮助。《办法》中的制度设计之新,在于“全覆盖”的“全”字上。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办法》中体现得很充分,而且得到了细化;设计了纠错程序,使救济途径更加有效,让《办法》成为“有牙的老虎”;操作上也是可圈可点。《办法》的实施需要更多律师参与其中,扩大了律师刑事辩护的业务空间,促使更多优秀刑辩律师投身法律援助,使更多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交流、学习辩护经验和辩护技能,实现刑事辩护好传统的传承。

  宋岚 我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非常荣幸接受北京律协的邀请参加今天的座谈会。《办法》出台之后,我的朋友圈很快被这条消息刷爆,尤其是《办法》的第11条“因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职责导致被告人无律师辩护的,二审法院应该撤销,发回重审”,这条规定意味着,如果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将要被追责,这让很多律师感到不仅仅是春天来了,更体会到《办法》对被告人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强的深刻意义。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强化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特别是对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等5项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现出对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尊重,能够有效解决困扰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更多律师加入刑事法律援助领域提供了机遇。

  严管厚爱行业大有作为

  主持人:《办法》在北京市试点实施,需要大量刑辩律师参与,行业协会如何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推进《办法》中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李法宝 《办法》中所说的维权主要指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的权益保障。已往一些律师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大、缺少尊重是主要原因。目前《办法》在北京市已经进入试点阶段,行业协会大有可为之处。从律师权益保障来说,2017年4月,“两高三部”和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这次《办法》又再次重申,对刑辩律师来说是一个福音。但要在试点中真正看到效果,还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提高主动维权的意识。“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协的联合通知发布后,北京市也建立了联动机制,市司法局是联动机制的召集人,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并律师协会参与,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定期召开会议。从2017年发生的几起律师维权案看,联动机制发挥了很大作用,效果也不错。市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准备挑选一些典型案例编成小册子,加大宣传,引导律师在需要维权时通过主渠道维权,踏踏实实依靠律师协会维权。如果通过《办法》的试点,让这些维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就为刑辩律师真正、放心大胆做刑事案件创造了好的执业环境。

  在《办法》试点中,协会有责任从思想上和业务上对刑辩律师加强培训、引导。我虽然是权保委的,但我始终认为惩戒和维权相辅相成,不立规矩不能成方圆,要用制度把人管好,出现违规违纪要按制度惩戒,这也是对广大合法合规执业律师的鼓励。协会在定规矩、定制度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使新入行的律师一入门就懂规矩、讲道理。如果出了问题,行业协会要严肃处理。刑事辩护全覆盖后,会有更多的律师加入到刑事辩护中,一定要让大家都知道,办理刑事案件怎么会见、怎么辩护,哪里是高压线;知道出现执业权利受侵害时怎么维权;做了哪些超过底线的事要被处罚,保证《办法》落实不走样。

  温新明 在律师业务中,刑事辩护的风险相对较高,收费相对较低,压力很大。我从事刑事辩护也有十几年了,但遇到可能被剥夺生命的案件,还是觉得压力大。但是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很有意义,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关乎公民的自由和生命,律师需要有担当有情怀。北京作为《办法》试点地区之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理念和执业技能都要有所提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说的就是“打铁还需自身硬”。从惩戒委惩戒的案例看,被惩戒的律师大概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置职业尊严于不顾,急功近利,对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明知故犯;第二种是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经验贫乏又不注重学习。针对这些情况,北京律协惩戒委在行业自律方面,每年都会组织律师会员培训,将典型案例编成小册子发给律师,明确律师执业过程中哪些规范是底线。但确实有些律师既不参加培训也不学习,而往往违规违纪的就是这部分会员。如果北京律师都能在执业过程中秉持规范、诚信执业的原则,“北京律师”的牌子自然就亮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就出去了。《办法》落实得依靠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合力,但我们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北京律协惩戒委编制的手册对规范北京律师诚信执业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西城区律协准备出一个刑事辩护执业规范手册,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划出纪律边界。

  韩嘉毅 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看,一些律师缺少代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一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违法没有后果、没有代价,或者代价很低;二是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缺少职业尊严,没有获得职业荣誉感;三是观念上一些司法人员还习惯于没有律师的诉讼,当事人认为找律师不如花钱找关系。在案件审理中,法律人之间缺少相互尊重,还不能大家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谈一个案件的证据问题、法律关系问题、逻辑问题,等等。其实任何一个学法律的人,从事刑事辩护并且坚持着,都是为了心中的公平正义。《办法》在全市试点开始后,我们在数量上、质量上有多少合格的刑辩律师能够参与?确实值得关注。行业协会在《办法》的试点中,可以要求各个与刑事辩护相关的专业委员会拿出具体实施《办法》的方案,如何与法援中心和法援律师衔接、如何与法院衔接等,积极实践,努力把业务量做出来,才能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我特别希望通过《办法》的试行,在北京市逐渐培养一大批关注刑事辩护的律师,关注社会最底层那些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办法》试点中,行业要加强宣传,不仅要让所有的律师知道,更要让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待审的被告人都知道,法院审判时必须有律师。我着重要说的是,律师在参与《办法》试点时,一定要注意《办法》中关于代理刑事案件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很具体。在一个要求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规定中,再次重申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禁止性规定,需要辩护律师特别关注。

  石红英 调动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还要从分析一直以来刑事案件辩护率不高的原因着手。我觉得目前社会对刑事辩护律师积极作用的正面评价不足;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监督制约侦查权滥用方面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刑事辩护风险大、收费低,办理刑事案件的周期长,案卷复杂,律师工作量大、难度高、压力大,致使不少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刑事案件当事人受经济条件限制,无力聘请刑事辩护律师;等等,都是造成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的原因。《办法》在北京市开始试点后,行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调动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重视和加强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执业保障以及经费保障;要向全社会加大刑事辩护律师作用的宣传,树立刑事辩护律师的良好形象,加强对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表彰;加强刑辩律师角色定位的培训,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感受职业的神圣和荣誉,自觉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刘玲 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除了几位律师说的因素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刑事业务缺少客户积累,这是由刑事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办法》的出台,为彻底消除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的现象提供了契机。《办法》中提出,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对行业发展非常有意义。我认为律师入库以自愿为原则,但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要把律师库打造成“优秀刑辩律师之家”,让刑辩律师以进库为光荣。律师库的律师应该是流动的,不适合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应当出库。刑辩律师库最好由行业协会管理,在业务上与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律师从库里随机安排。《办法》试点后,律师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会大量增加,如何提高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我建议搭建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公开平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的全部工作情况、进展,可以同步在平台上向全市律师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能够得到及时评价和监督。

  有效落实《办法》,提高律师刑事辩护技能是关键。我和几位律师的意见一致,就是强化律师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告诉刑辩律师应当怎么做,如何做。我在参加司法局对刑事案件抽样评审时,看到曾在3年前参加过市律协刑事辩护实务培训班的律师的案卷,做得规范、质量很高。抽样评审中的案卷,有没有参加过培训差距很明显。市律协刑诉委当时组织的刑辩技能培训班是每周一天,连续六周,包括怎么写阅卷笔录、怎么质证、怎么辩论……传授的都是刑辩基本功,律师收获非常大,类似的培训应当不间断地开展。《办法》再次重申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若干禁止行为,《办法》试点中如何保障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具体操作时还需要进一步考虑。

  宋岚 保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大力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问题要解决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律师主要来自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目前市法援中心只有5名公职律师,因为负担行政管理工作较多,中心的公职律师采取和社会律师共同办案的方式,每年承担3~5起法律援助案件。从今后的发展方向看,应当发挥公职律师的积极性,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公职律师多参与援助案件的办理。就社会律师而言,近年来人数发展较快,大量年轻学子从政法院校毕业后经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成为我国律师队伍最具活力、最具发展前途的力量。行业协会应鼓励、引导、调动他们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对于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意义重大。在不能大量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人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聘用制等方式,在刑事案件数量比较集中的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尝试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对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也是重要的补充。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办法》试点的保障,全覆盖不仅是数量上的统计,更要有质量保证。市法援中心应当严把志愿律师团队的进入门槛,严格审查,要让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志愿律师和律师所加入志愿团队,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法援中心对案件进行同行质量评估,在不告知援助律师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旁听、回访,让受援人填写案件质量监督表,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线,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评价,也是有效防止法律援助服务援而不助、敷衍了事的关键。

  从我做起,鼓励更多优秀律师参与刑事辩护

  主持人:要让《办法》在北京市的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需要更多优秀的刑辩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中的示范作用。几位嘉宾都是优秀的刑辩律师,为了让《办法》在北京试点取得成功经验还有哪些建议?

  李法宝 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吸引了一大批律师加入,但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还不够。一方面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司法审判中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要靠律师来维护;另一方面律师要通过诚信执业赢得当事人的尊重,赢得社会的尊重。在这个过程中,优秀律师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力。另外,法律援助中心的招募可以广开渠道。北京律协大概有5个专业委员会与刑事辩护相关,集中了全市可以从事刑事辩护的优秀律师,可以在协会的组织下作为一个团队整体与法律援助中心衔接,既可以解决刑辩律师数量的不足,也可以充分发挥优秀律师的示范作用。

  温新明 真正实现《办法》的要求,我们不能只从形式上满足数量的全覆盖,还要真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保证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这就需要有经验丰富的优秀刑辩律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进入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全面培训,包括各看守所的值班律师。让参与《办法》试点的律师都知道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让《办法》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落到实处。

  韩嘉毅 《办法》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鼓励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发挥优秀律师的示范作用,还有一些具体的激励措施。《办法》在北京试点开始后,需要辩护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我倡议,行业中的优秀律师带头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以带动和鼓励更多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当中,我们这些刑辩律师责无旁贷。此外要加大法律援助案件与优秀刑辩律师的对接,把政治素质高,有热情有专业能力的律师指派到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中,尤其是复杂、重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重刑的刑事案件,应当选派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担任辩护人,把优秀的刑辩律师用在高难度的刑事案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刑辩律师队伍的梯队建设。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扩大招募范围,让设有独立刑事业务部的律师所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所。《办法》在北京市的试点能否取得成功经验,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跟上。比如有些看守所因为场地限制,律师要花很长时间等待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其中不少事情用电话告知就可以解决。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都可能影响《办法》的落实。

  石红英 为了让《办法》在北京市试点成功,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中的示范作用,从刑法专业委员会的经验而言,我有三点建议:第一,加强队伍建设,为落实《办法》组建一支专业团队,刑委会的委员也可以加入其中,轮流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第二,从培训入手,加强角色定位的培训,让刑辩律师感受这份职业所带来的神圣感和荣誉感,自觉努力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同时要对参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律师开展刑辩技能培训,使团队成员能够以敬业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执业行为,用心做好每一个指派的案件;第三,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和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对法律援助中的一些疑难案件,加强交流、讨论、评议和监督,及时总结和交流发现的问题,提升办案质量。

  刘玲 刑事辩护的确是个良心活,不仅有责任感还要有爱心。这些年我觉得北京律师的公益心愈来愈强,很多律师都在自发地免费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刑事辩护,很多有社会影响的案件都是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很多法律援助案件成为经典辩护案例。在《办法》试点过程中,协会可以把这些有责任感、有爱心、有专业水平、有奉献精神的律师组织起来,整合刑辩律师资源,把法律援助这件“善事”做好。律师执业二十多年中,让我最有成就感、最体现职业尊严的案件就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感触颇多。刚才韩律师的倡议非常好,《办法》实施需要大量的刑辩律师,如果法援中心敞开大门,让我们这些刑辩律师进来做公益,我乐于承担。

  宋岚 《办法》在全市试点展开后,所有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都需要辩护律师,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会随之增加。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扩充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办案团队。几位律师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我们一定会认真研究。

  主持人:《办法》在北京市的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有司法局的领导和行业协会的作为,有律师的热情参与,试点工作一定会取得成功。

  我们期待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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