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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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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0年10月2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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