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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9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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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杨*,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执业证号:*****。

  住址:******************。

  你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提起上诉。2020年9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截图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公证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10月28日,经本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你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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