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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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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胡**,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你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且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238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1年4月2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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