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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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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叶*,汉族,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你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对你的判决内容,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刑初836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刑终118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上述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1年6月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的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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