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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京司违处决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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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违处决字[2021]1

  姓名:侯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4127**********17,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经查:某某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K21*********80,考点为北京考区北京市商业学校(东城校区)考点,考场为第2考场,座位号为27号。2021年10月17日,侯某某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第二批次卷一考试开考前,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未按考试要求将手机关机后放置在指定位置,并将手机中有关学习内容抄写在草稿纸上。监考人员发现后,对侯某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草稿纸,对其进行了询问。

  以上事实有侯某某准考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个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草稿纸等为证。

  我局认为:侯某某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且情节严重。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侯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侯某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一考试成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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