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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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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罚决)〔2021〕8号

  王**,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

  2021年8月,我局收到你犯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线索,反映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9月26日,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21年9月29日就上述情况对你进行了询问,就你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判决内容、诉讼过程及是否要求听证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过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调查人员向你送达了(京司(罚告)〔2021〕11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拟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

  经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对你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处罚,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京司(罚告)〔2021〕11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的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8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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