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详情页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分享:

  京司(罚决)〔2021〕14号

  尹*,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

  2021年10月13日我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10月1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邮寄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刑初1547号刑事判决书。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查,你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已生效;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你在2020年10月9日提交了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虚假材料,存在向司法行政机关隐瞒因危险驾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正在接受司法审查的实际情况。对此,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0做出了撤销对你注销的决定。

  2021年11月19日,就上述情况对你进行了询问,就你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判决内容、诉讼过程及是否要求听证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过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调查人员向你送达了(京司(罚告)〔2021〕16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拟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有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刑初154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材料、你的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在2020年10月9日提交了虚假材料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存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因危险驾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正在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情节严重;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5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