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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京司违处决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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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违处决字[2022]1号

  姓名:马某某,性别:女,身份证号:110*****************21,住址:北京市****************。

  经查,马某某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21**************03,考点为北京市信息管理学院(清河校区),考场为第3考场,座位号为29号。2021年12月19日上午,马某某在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中,存在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行为。监考人员发现后,报告考点总监考,总监考没收了马某某携带的物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对其进行了询问。

  以上事实有马某某准考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员情况说明、总监考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马某某携带的物品等为证。

  我局认为,马某某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注意事项第5条明确提示“进入考场时严禁携带任何考试资料、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物品”,第9条明确提示“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马某某进入考场就座后,考试机界面已提示其“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马某某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后才开始答题。综上,马某某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情节严重。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马某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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