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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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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段**,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身份证号:***********,公证员执业证号:***********。

  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收到北京市公证协会《行业惩戒决定书》,北京市公证协会对你改动公证档案中的《工作记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业惩戒。2023年2月28日,本机关对你涉嫌篡改公证档案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送达,告知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经查,你于2017年8月3日办理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117号公证书。2021年7月19日,程**对该公证事项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调取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117号公证卷宗,经调查向程**作出《关于对程**举报的答复意见》,程**不服答复意见,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0月,你对公证卷宗中《工作记录》内容进行改动,添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文件真实:其所欲保全的网页内容为‘天涯论坛’上的相关发帖文章,其中涉及红惠医药有限公司内容:申请人称,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红惠医药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红惠医药有限公司是股东、实际控股人;其中发帖内容所涉及的药品‘阿乐 10mg*7片’是‘嘉林药业统方’,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此,本公证员进行了工商查询,内容情况实(后附企业查询结果页,共计2页)”等文字,并后附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结果。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中,追加长安公证处和你为诉讼第三人,审理过程中发现诉讼第三人提交的公证卷宗中《工作记录》与本机关投诉处理调取的公证卷宗中《工作记录》不一致,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诉讼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未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协会《行业惩戒决定书》、行业惩戒案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117号公证卷宗、经你辨认的两份《工作记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行初357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情况说明、段**情况说明、公证员执业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117号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卷宗中《工作记录》内容进行添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有关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档案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公证类)》C0904400A010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却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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