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京司(罚决)〔2021〕9号
被处罚人: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地 址:****。
2021年6月,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于2021年9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本人有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法定上诉期内,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二是在代理张**强制猥亵案和吴*与他人债务纠纷案中,存在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因你在代理吴*与他人债务纠纷案中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
为已超过二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查明你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律师法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28日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进行了陈述、申辩,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相关材料。
以上违法犯罪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8刑初127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京01刑终381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且你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因在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已作出了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给予你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