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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力保护权利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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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和2018年6月1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物业前期合同》和《物业前期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由申请人为某镇某小区的36栋独立别墅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起,上述小区部分业主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由此某小区便存在两家物业公司同时服务的情况。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发函请求区住建委对某小区以业主投票方式确定物业公司的法定程序进行指导。同年4月11日,区住建委回函进行答复。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向某小区业主发布《关于投票确认某小区物业公司的公告》,决定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同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又发布一份《关于投票确认某小区物业公司的公告》,决定2022年6月11日以居民议事会方式,由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同时将2022年4月29日发布的《公告》废止。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公告》。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直接向某小区业主发布《公告》,组织业主召开居民议事会来选聘物业服务人,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方面镇政府无权要求以居民议事会方式投票选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依法履行职责的业主大会负有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对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亦是仅负有指导、协调、统筹、监督的职责。

  另一方面,业主对于小区物业等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依法自主参与小区治理的权利在立法层面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在实践层面,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治理部门多年来职责工作多有交织,且由于小区业主众多、诉求各异,业主大会要达成多数一致意见,才能形成真正代表业主真实合法诉求的决议。居民议事会的方式相对灵活,也可能缺乏代表性,以此方式来选定物业公司,恐怕难谓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不仅进一步厘清了社区治理中基层人民政府、社区业主及业主大会各自的权力与权利边界,同时还对充分保障业主、业主大会依法独立、完整行使社区治理权利,监督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指导、监督权限给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回应,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区治理自治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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