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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过程性信息 保障公众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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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经营的果园投保了密植果园品种植险。保险期内,投保的果园遭到多次冰雹、大风等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申请人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过低不符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称理赔金额是以被申请人的现场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符合实际情况。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公司密植苹果受灾鉴定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本以及所依据的勘查原始记录、定损标准,以争取其利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向其公开了《意见》复印件,勘查原始记录以属于过程性信息未予公开,定损标准告知其非本机关信息。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一是被申请人虽未按某公司要求公开《意见》原件,但向其公开了《意见》的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二是关于定损标准,经核实,制作机关为某市农业农村局,为此答复非本机关信息,也无不妥之处;三是勘查原始记录是对涉案现场查勘情况的真实反映,具有确定性,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范畴,不应以过程性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综上,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涉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现场勘查原始记录。

  【典型意义】

  从直观上看,本案是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争议焦点是涉案勘查原始记录是否为过程性信息。对于过程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为避免公开相关信息,对过程性信息作从宽理解,不仅把条例明确列出的信息作为过程性信息,而且把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皆泛化称为过程性信息。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密植苹果受灾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勘查原始记录实质是带有确定性的信息,并非过程性信息,纠正了被申请人的判断和认定。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与某保险公司理赔争议而起,涉及的是《某公司密植苹果受灾鉴定意见》正本以及所依据的勘查原始记录等事项。因而,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仅在于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而且关系到申请人下一步的维权及其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解决,具有直接利益的攸关性和迫切性。正是基于此,行政复议机关精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在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过程性信息规定的基础上,纠正了被申请人的错误理解,责令其依法重新答复。而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勘查原始记录,满足了申请人的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较迅速解决了行政争议,避免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给各方特别是申请人维权带来的不利局面。

  本案的顺利解决充分说明了行政复议要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就要发挥其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能为满足当事人的现实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解决之道和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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