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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问答(八):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申请期限有没有变化?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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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新行政复议法系列问答”,在“京司观澜”连续登载,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今天来看第八期——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有无变化?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王某认为某市房地产管理局1989年4月24日颁发的产权字第A00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对“房屋性质”记载错误,以承继其职权的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证书。据王某向行政复议机关所述,其于1989年6月份左右出国定居,一直不知道发证情况,近期回国后才知道发证内容。

  复议说法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纠错机制及公民权利有效救济途径,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独特制度优势。这一优势的充分激发,既体现在尽可能扩容行政复议范围方面,也体现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制度上。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行政权是对各项社会活动进行秩序规制的公权力,以强制力为后盾、追求规制效率,乃是行政权的天然属性之一。因此,从秩序的稳定性和法的安定性角度考量,行政复议也不可能对申请期限不作限制。

  1990年制定《行政复议条例》,第29条就对申请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为进一步鼓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法定申请期限扩展为60日。该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申请期限争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申请期限的具体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条款对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但不知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途径、时间,或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不知道其具体内容的情形。另外,对于长期未能送达的行政决定未设置行政复议保护期限的关门条款,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稳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部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参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64条中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最长保护时效制度来处理这一问题。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便民为民原则和法律秩序稳定性进行了充分平衡,在既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则基础上进行了补苴罅漏。新法第20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21条规定: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并且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同类问题上较为成熟的规则,在保持一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1年期的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5年(20年)的行政复议最长保护期限。上述新法规定,既能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救济合法权益,又兼顾了监督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效率方面的法治需求,并且有利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在相关规则上的衔接,是科学立法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修订过程中的一次生动实践。

  上述案例中,王某所申请撤销的产权字第A00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系于1989年1月24日颁发,王某于2024年1月9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20年的行政复议最长保护期限。虽然王某确有可能不知悉某市原房地产管理局发证情况,但其行政复议申请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某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王某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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