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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树木修剪起纠纷 行政复议辨是非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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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2022—2023年度行政复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即日起,将逐篇刊发,总结典型经验做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期来看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复议要旨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并且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处罚决定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可执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

  某镇政府对某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认为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行为,当场责令某公司停止上述行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备注记载“当事人公司负责人不在现场”。同日,某镇政府对某公司予以立案。

  2022年4月7日

  某镇政府再次到某小区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与某居委会共同实地检查、勘验该区域树木修剪情况,认定共计修剪72棵树。

  2022年5月8日

  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共72株为去除树冠,损失价值为116339.21元。

  2022年5月9日

  某镇政府对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笔录记载,某公司述称是根据居委会书记和工作人员告知按照小区门口之前修剪树木的标准进行修剪,修剪时现场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实际违法行为人应为某居委会,并对鉴定报告的数量不认可,提出仅修剪70棵的主张。

  2022年6月15日

  某镇政府向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书中没有拟作出的补种树木的处罚内容。

  2022年6月23日

  某镇政府对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63392.1元,同时在某小区内补种树木720棵。

  2022年8月22日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22年8月22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复议辨析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某镇某小区内树木进行修剪,并具体实施了截除树木主干及去除树冠的过度修剪行为。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包括城市园林绿化,某公司在更具备专业优势的前提下,应当在提供树木修剪养护服务时知晓并遵守行业相关禁止性规定,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其在提供服务时受到非自身原因干扰阻却了其正常提供服务。某镇政府认定某公司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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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当事人针对修剪数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某镇政府未对某公司实际修剪数量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其仅依据现有证据认定72棵树木受损均为某公司修剪行为造成,证据不足。根据对某公司及某居委会的询问笔录记载,双方均称修剪时现场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某镇政府应当针对现场情况向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其在未全面、充分履行调查义务的情况下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在委托鉴定机构对树木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后,在向当事人某公司进行告知时,没有明确告知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鉴定结果等,在此情况下仅询问当事人对鉴定成果是否认可,并且在当事人提出对树木数量与树种不认可的意见后,未再详细询问并记录当事人的具体意见,未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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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镇政府在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缺失了拟作出的补种树木的处罚内容。某镇政府提交的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集体讨论记录》,仅有记录人一人签名及签署日期,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席人员未在该记录上签名及签署日期,该份法律文书缺少必要的形式要件。某镇政府于2022年2月24日对某公司予以立案后,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已超过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办案期限,应属程序违法。

  复议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系属本市行政执法职权下放镇街之后发生的涉及专业领域并具有一定指导性的案例,暴露出调查证据、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一系列问题。基层执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对新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在执法过程中畅通与职权下放部门的沟通交流渠道,就专业领域内执法检查怎么查、查什么等重点难点问题寻求精准指导。对于修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之时属于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行为,应当依据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等依据予以认定。基层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而不是由基层执法机关自行认定。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文书制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文书撰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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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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