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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商标争议不予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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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2022—2023年度行政复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将逐篇刊发,总结典型经验做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期来看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某商业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争议案。

  复议要旨

  本案是对注册商标中文字与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所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对名称争议不予受理的条件应如何界定,以及确定不予受理条件的审查深度具有借鉴意义,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

  某商业公司向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针对“财富通公司”的名称争议申请,要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财富通公司”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中不得含有“平安”“平安财富”或近似字样。

  2022年7月8日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告知某商业公司需依据《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7月26日

  某商业公司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补充申请材料及意见》。

  2022年8月4日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商业公司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称:“‘财富通公司’于2014年08月21日登记注册已满五年,而你公司未提出争议申请,且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财富通’公司恶意注册,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8月6日

  《不予受理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某商业公司,申请人不服该通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名称争议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名称争议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名称争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复议辨析

  在申请人已提交了证明其在先权利以及初步证明被争议企业存在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案件的受理阶段,未经充分的审查核实,即作出终局实质判断,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争议企业恶意注册为理由,对申请人的名称争议申请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的该种处理方式,使得申请人丧失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利益以及阻断了申请人通过寻求行政救济解决争议的路径,不能实现定分止争,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属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以“平安”“平安财富”驰名商标的使用者身份申请争议处理,目的应为维护上述两商标的价值以及使用者于该商标上的相关权益。但本案申请人并非涉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其使用权限亦不明确,且未提交商标所有人关于权利保护方面的授权,而被申请人亦未就相关情况进行查证告知,属认定事实不清。

  案例启示

  本案名称争议的根源,在于驰名品牌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对于名称争议的处理方式,不仅关乎申请人的合理诉求能否得到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程序利益的保护,如是否阻断了实体申请人通过寻求行政救济解决争议的路径等,更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护,行政争议能否有效化解。在申请人已提交了证明其在先权利以及初步证明被争议企业存在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对争议申请先行受理,而后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审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决定,方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从定分止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法条链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名称争议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予以受理:

  (一)公民因姓名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

  (二)非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

  (三)企业法人之间因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

  (四)驰名、著名商标所有权人因注册商标中文字与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名称争议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被争议名称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管辖范围的;

  (二)被争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已满五年而申请人未提出争议申请的(恶意注册不受此限);

  (三)争议申请不属于名称争议的;

  (四)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已对争议事项做出行政处理或司法裁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受理并开具《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或者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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