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5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都要共同承担吗?该如何认定共同债务?公证员为您讲解。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三类: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是“必要”。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借款用途。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2.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例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收入来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若否则不能当然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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