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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普法:劳动者如何单方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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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如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款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实务中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的无理由解除权,劳动者想要离职,只要满足程序要件就能解除合同,不需要说明辞职理由,也就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 。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依据本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下列程序要件:

  1.有效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且尚未终止;

  2. 行使解除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3.书面形式(实务中表现为辞职信、辞职申请、辞职表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以书面形式为有效要件,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也可获法律认可;

  4. 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5.不考虑用人单位意见(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同意,劳动者单方提出离职,满足以上程序要件就达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希望广大劳动者做好离职规划。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那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须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基础的工资是应得工资即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由于用人单位代购、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费以及其他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该以税前的、未被扣除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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