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公证普法课堂(二十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分享: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一种方式使债权人可不经诉讼审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是有!今天为大家介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公证机构对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载明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

  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和实现债权,即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02

  2、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方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债务人、担保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债权人可不经法院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节约争议解决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诉讼费及律师费,不必耗费大量精力。03

  3、什么样的合同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4、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