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公证普法课堂(二十四):如何选任遗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分享:

  如何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公证员为您讲解。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一般应通过以下方式选任: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中确定了遗嘱执行人的,由该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效遗嘱的,或者虽有效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遗嘱执行人已死亡,这种情况下,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推选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详细列明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特别说明某项遗产应当秘密属于某个特定的继承人,则不宜向全体继承人公布。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的,应当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归入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未清偿的债务,在遗产分割前需要先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结有关债务。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