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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读解读:全险一定全赔吗?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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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沙漠自驾游时车辆搁浅,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私家车变为运营车辆,车辆保险受影响吗?一起来看!

  沙漠自驾游车辆搁浅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案例

  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上了全险,某天,他驾车驶入沙漠公园旅行,出发前加装了一个车前端保险杠,狂奔半小时后,车辆搁浅在沙子中,拖车和维修共花费近10万元。随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于是刘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在保险期内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又将车辆开入沙漠行驶,这明显区别于一般家庭用车的使用范围,危险程度显著增高,且其行驶的范围并非正常道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沙漠公园不属于“道路”的范畴,不是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同时,刘先生明知车辆驶入沙漠是不合理的,其改装行为也增加了危险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投保人需注意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例如车险中的“道路”往往指的就是具备行车条件道路,而并非任意地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租车被撞坏  保险公司拒赔误工损失

  案例

  王先生驾驶机动车与李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由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为厘清赔偿责任,李先生到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受损,维修天数为40天,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先生停运损失14000元。王先生认为他给车上了全险,这笔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案例分析

  经了解,王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单中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水停电、停水等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本案中,被保险的机动车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出租车不能再营运,影响了司机的收入,属于因停业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根据约定,这种情况属于免责条款。

  如果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本人赔偿,如果有主要次要责任之分,则按比例进行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车辆使用性质改变  是否影响理赔

  案例

  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型机动车,并于2019年3月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4月2日,王先生将被保险车辆在滴滴平台注册并接单。4月20日,王先生驾驶该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8万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改变车辆性质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

  私家车变为营运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告知保险公司。本案中,王先生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如果想避免出现此种风险,可以考虑购买一些与网约车相关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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