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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对处理重信重访案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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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阶段,按照司法部要求,北京市律师协会抽调5名律师参与国务院信访局集中审核分析重信重访典型案例的工作,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此次工作的实际情况,律师就解决重信重访历史积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两级(或三级)信访督查机制,扩大各级信访机构的监督权。审理案卷材料显示,很多旷日持久、积重难解的上访问题,开始当事人的诉求都比较单一、简单,以后逐渐演变为诉求多元、复杂,使解决问题渐渐带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性质,不仅解决难,成本高,而且善后更难。因此,应扩大各级信访机构的监督权,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二、对二〇〇七年(或二〇〇六年)以前的历史遗留积案,下大力气尽快予以解决。尽可能在党的十七大或二〇〇八年奥运会之前,解决大部分问题,坚持特案特办、特案急办。目前,单纯依靠基层解决历史积案,各种负面因素和阻力太多,建议对历史积案中的重点案件,由最高法、最高检或省级司法机关等上级司法机关直接提审。

  三、对重信重访案件的解决原则, 要坚持“公平正义,以法律为基础,兼以情理,宜粗不宜细,低调处理”;以“协商各方、合理满足上访人诉求”的方式,解决重信重访案件,特案特办,特案急办,尽早解决,降低社会成本,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由政府设立一笔特殊赔偿金,专做解决历史积案之用。

  四、解决重信重访案件要注意几个具体问题。

  (一)调整指导思想,改变工作作风。信访机关要从传统的“批转材料,转达诉求”,转变为积极承担责任,立足解决问题,通过督查、协调、建议、调查的方式,促使有关责任机关解决问题。

  (二)解决重信重访案件要有新思路。解决历史积案,表面看是涉及个案解决,本质上是涉及到信访工作的全面改革。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开拓新思路,寻求新办法,千方百计化解矛盾。

  三)解决重信重访案件要兼顾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在当事人上诉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应当兼顾法律和情理,考虑公平正义,采取灵活方式,做出适当让步和赔偿。涉及到程序问题的,对政府机关应要求严格,对老百姓则尽量宽松;力求用解决个案的较大成本,换取社会稳定的小成本。

  (四)注意避免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顾虑解决历史积案引发攀比,而对该解决的问题也不予解决。此种顾虑确有道理。但是,只要对历史积案确实做到依法办事,兼以情理,加以积极稳妥的工作方式,就可以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种倾向是一味追求解决问题而对某些上访人无理上访甚至闹访的行为一味迁就,姑息退让。这种做法容易助长当事人的无理闹访倾向,甚至在当地引发不利影响。因此,对少数上访人的“无理上访”甚至“闹访”行为,对可能出现的无理取闹,漫天要价,决不能迁就姑息。

  (五)处理重信重访案件要清楚和解决上访人的原始诉求。绝大部分上访群众的最初的,原始的诉求,都有一定合理性。在多年上访过程中,原始诉求因各种原因变得日趋复杂,有理和无理诉求混杂在一起,因此,清楚和解决上访人的原始诉求,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核心和基础。

  (六)对重信重访案件涉及到的责任人,除情节严重的外,尽量正面教育。否则各有关部门顾虑“错案追究”,反而可能相互推拖甚至包庇,从而增加解决历史积案的阻力。

  五、组织发动律师积极参与解决重信重访案件。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能够从代表私权利的视角,为新时期信访工作创建新的工作思路,新的工作方式,提供参考意见。律师参加领导接访,有利于政府依法解决上访问题。通过陪同领导接访,发现和纠正政府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律师在政府支持下,直接到信访接待场所实行现场办公,直接向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有助于指导群众依法提出和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从而更有利于协调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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