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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突遭辞退,公司却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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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好几年突遭辞退,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和赔偿金,对方却拒不赔偿。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能否得到应有赔偿,来看今日的法援故事。

  一、被迫离职,漫漫维权路何解

  2012年10月,张女士入职一家公司,5年多的时间,一直勤勤恳恳工作。2018年5月的一天,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下午就被领导告知公司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无奈听从公司安排交接相关工作,并签署《工作交接明细表》,离开了公司。

  对于突如其来的离职,张女士无法接受,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2018年5月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经过核查,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但公司却拒绝支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2020年1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2018年5月的工资和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公司以张女士签署的《工作交接明细表》为由主张她是自行离职,还出示了张女士2018年5月的考勤截图证明她多次迟到再次拒绝支付,并提起上诉。无奈,张女士又作为被上诉人继续维权,此时,距离张女士离职已经过去了20个月。

  二、法援助力,工资赔偿金“到手”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了张女士的法律援助申请,将案件指派给了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承办,由吴宗龙律师具体办理。吴律师接到案件后,和张女士进行会面、多次电话沟通了解案情,并查看分析相关卷宗,核实证据材料,掌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是公司是否应该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是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的2018年5月的工资数额。

  围绕争议焦点,吴律师在答辩意见中明确指出,公司提交的张女士2018年5月工作期间迟到的考勤截图,是由公司掌握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公司以此拒绝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张女士提交了公司通过邮箱给她发的要求离职的邮件,落款是张女士的主管领导,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8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宣判,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离职了两年多,张女士终于在吴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应得的工资和赔偿金,她送来锦旗对吴律师表达谢意。近日,该案的14万余元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张女士又给吴律师寄来了感谢信。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纠纷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若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劳动者单方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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