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首页 > 政务资讯 > 详情页

法援故事:老人去世未留遗嘱,遗产谁来继承?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分享: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并无立遗嘱的意识和习惯,导致百年之后子女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可能违背老人生前的意愿。近日,12348热线平台接到一个类似的咨询电话,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日前,12348热线平台值班律师接到了一位咨询者的电话,咨询人表示岳母去世后,由于没有立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岳父名下的两套房产中岳母所有部分被划分给了岳父、妻子、妻子的兄弟以及岳母的母亲也就是姥姥。后来,姥姥又不幸离世,由于姥姥育有五个孩子,所以由姥姥继承的这部分房产份额又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划分给了除岳母外的另外四个兄弟姐妹。

  原本岳父岳母是打算将两套房产都留给自己的子女,但由于没有遗嘱,法定程序下对于房产的划分并不符合岳母的意愿,岳父便委托咨询人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实现对于房产的划分。现在通过沟通,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咨询人面对接下来的诸多问题犯了难,若法院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自己应当准备什么?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能根据民事调解书进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妻子和妻子的兄弟将继承岳母部分的房产份额都转给岳父,以后岳父再通过赠与方式给他们,会不会更有利?

  听完咨询人的讲述,律师耐心予以解答,说明可能需要准备的材料,告知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种途径,并指出房产赠与可能在将来进行买卖时需要承担的税务问题。律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讲解得到了咨询人的肯定,对方之后再次来电提出了表扬。

  案例一:陈老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现想要立遗嘱将两套房子都留给一直在身边照顾自己的大女儿。住在外省的小儿子得知后回家指责父亲不公,要求给他也留一套。老人既生气又为难,他要听从小儿子的要求吗?如果老人想要坚持自己的意愿,他应该怎么做,以避免今后大女儿和小儿子可能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律师说: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任何人都无法避免。根据自己意愿处分合法财产是每个公民的权利。遗嘱的意义即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其去世后处分其合法财产,并避免继承人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纠纷。案例中若陈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老人去世后大女儿及小儿子都有权继承遗产。而如陈老先生有遗嘱,老人去世后,其遗产便可按照其意愿进行处分,也可避免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案例二:老人打算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但又担心儿子拿到房子后,儿媳会将自己赶出去,要如何做?

  律师说:老人可以与儿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并在《房产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子只赠与给儿子个人,是儿子的个人财产。那么儿媳对该房产即没有所有权,不能对该房产行使任何权利,也无权将老人赶出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三: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可以由其侄子继承遗产吗?

  律师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老人无儿无女,如果想让侄子继承遗产,可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能让侄子扶养老人,又可由侄子继承遗产。也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侄子在其去世后继承遗产。如果既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遗嘱,而侄子对老人扶养较多,侄子有权在老人去世后提出取得老人遗产的主张,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1131条的规定视情况适当向侄子分给老人的遗产。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例四:一对老夫妻育有4个子女,二儿子表示父母百年后,自己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同时也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二儿子这样做可以吗?

  律师说: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二儿子可以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但如果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二儿子应该在“经济上的供养、医疗上的保障、生活上的照料”等方面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案例五:年迈的老王生活难以自理,继子虽然与他感情不深,但由自己一手抚养长大。如今,老王可以要求继子赡养自己吗?

  律师说: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子女包括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老王有权要求继子对其在“经济上的供养、医疗上的保障、生活上的照料”等方面进行赡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案例六:孙大爷父母去世早,孙大爷作为家中老大,含辛茹苦把弟弟妹妹拉扯大,一直未婚,在他年老时可以要求弟弟妹妹照顾吗?

  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孙大爷要求弟、妹对其进行扶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其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弟、妹由其扶养长大;

  3.弟、妹对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

  因此,如孙大爷现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以要求弟、妹对其尽扶养义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关于抚养、赡养、扶养,你能区分吗?

  抚养:抚育教养。专指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育、教养。属于广义的扶养。

  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或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的帮助与生活上的照顾。属于广义的扶养。

  扶养:通常有广狭两义。广义指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不仅指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必要的照顾与帮助。狭义一般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的互相帮助与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也可用于平辈之间。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