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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员工拒绝调岗遭解雇 法援律师助其仲裁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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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拒绝远距离调岗,仍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公司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最终能否获得支持,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员工拒绝调岗被按“旷工”处理  提起仲裁索要违法解约赔偿金

  2020年10月,张某入职北京市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约1万元。张某入职后,一直在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地点工作。2022年3月8日,公司突然通知张某因业务组织调整,3月14日起将她的工作地点调整到北京市大兴区。经过多次沟通,张某始终不同意调整,继续在公司原地点办公,未到新地点工作。

  3月17日,公司以张某“旷工3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认为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于是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扣发的3天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主张合理合法辞退不应赔偿  法援律师协助举证调岗违反合同

  张某是进城务工人员,开庭前,她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依法通过审批,指派法援律师具体办理此案。

  法援律师与张某取得联系,耐心倾听她的遭遇,详细了解事情原委,指导她收集工资证明、上班打卡记录等相关证据,提出几项代理意见:第一,劳动合同虽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但张某就职后在海淀区工作一年半时间,应视为双方确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第二,调整工作地点系针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履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对此加以证明。第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调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四,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未考虑对张某造成的生活影响,也未向她提供因工作地点调整而增加生活成本的合理性补偿。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调岗不当,其在与张某就调岗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上,张某称变更后的工作岗位和地点会使她每天通勤时间长达4小时,严重增加她的时间成本和生活负担,因此接到调岗通知时,她及时回复邮件说明拒绝理由。后来连续2天收到“旷工”通知,她均回复说明在原岗位地点上班情况,不存在旷工,并一再指出公司调岗的不合理之处,希望能协商解决,但之后公司以未去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

  公司自称在北京有3个办公地点,受疫情影响,2022年张某所在区域的业务收益持续下滑,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公司决定调整业务结构,将中心转移到大兴区,故调整张某岗位,但调整后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能、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均无实质性变化。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具体工作地点视业务情况灵活调整。此次对张某业务线的调整是基于公司生存、经营需要以及员工工作的保障,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合理调整,不构成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张某拒不履行上级安排,未到新地点报到工作,且连续3日未请假,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考勤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

  仲裁裁决支持了员工请求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对解除决定的作出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以“张某存在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张某的违纪事实予以举证。公司单方面调整张某工作地点,张某明确表示不接受调整安排,继续在原工作地正常打卡直至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事实可以认定,张某2022年3月14日至16日3天并非缺勤。因双方存在调整工作地争议,且系因公司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相关约定所致,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2022年10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扣发张某的3天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万余元。张某拿到赔偿后,对法援律师的倾力相助表达谢意,感谢律师在法律框架内为她争取到最大劳动权益。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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