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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区矫正制度介绍(之三)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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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问题与启示

    社区矫正制度由其社区性而日益表现出的民间性乃是各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日本亦是如此。日本注重进行充分的民间动员,发挥民间力量对社区矫正制度运行和发展所具有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这中间日本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直接面对法罪人并对其开展处遇工作的是有报酬的保护观察官和无报酬的民间志愿者保护司。原则上,两者应当共同协作,进行保护观察处遇。但是,虽然保护观察官拥有与犯罪者改造有关的专门知识,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保护观察官的数量远远少于保护司,另一方面保护观察官还要负责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因此不能指望其能和保护观察的对象保持适当接触,因此实际上的保护观察处遇便委托给了非专职的保护司。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现象:本来保护司是在保护观察官不够的时候起补充作用的,并受地方委员会以及保护观察所所长的指挥监督,而在现实中,却变成了保护司负责处遇,而保护观察官则对并非保护观察对象的保护司进行指导监督的结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保护司也渐渐被官僚化,作为民间志愿者的长处无从发挥,另一方面,保护司本来就缺乏专门的技术知识,其素质和能力显然无法同作为专业人士的保护观察官相比导致其又无法担当实践所赋予其的重任。因此,在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中,如何进一步协调好保护观察官和保护司之间的关系,尤其是选择什么样的民间人士来担任保护司实际上直接决定了保护观察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效果。

    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中所暴露出来的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反思:我国人口众多,所以犯罪虽然比例不高,但是罪犯绝对数量却很大,因此我们将来所建立的社区矫正制度也必将面临由于从事该事业的专业人士不足而积极吸纳民间人士参加的局面。而日本的问题应当使我们认识到,对犯罪者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颇具科学性的活动,此一制度应当能够唤起被矫正者的人性、自尊和良知,因此尽管民间人士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是一项值得鼓励的行为,也与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地域性相吻合,但是,应当将民间人士的热情与能力均作为选任其参加社区矫正制度的标准,这样方能弥补专业人士数量的不足。所以,同时进行社区矫正专业人士和民间人士的养成和培训是我们现在就需要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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