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发言材料之二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1日
2003年4月,房山区被确定为全市首批试点的三个区(县)之一。按照市委政法委、首都综治委《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院作为房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制度进行学习,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明确工作职责。在试点工作中坚持依法履行职能,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全力支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依靠司法行政一个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合力。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矫正对象的"出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导向和调节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因此,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把好矫正对象"出口关"。为此,我院始终坚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措施,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作为适用非监禁刑的重点。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5月10日,经我院判处和决定的罪犯中,有228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判处缓刑的罪犯226人、判处管制的罪犯1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1人。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交由矫正组织进行管理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因此做好衔接工作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为此,我院重点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保证罪犯能够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在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判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宣布决定后,针对罪犯对社区矫正的疑虑,向罪犯宣讲社区矫正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罪犯了解社区矫正,告知其要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要求罪犯当庭签订《社区矫正告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二是由法官助理填写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送达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矫办收到材料后,在送达回证上加盖印章,并将这些材料向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送达,确保了材料交接的及时、准确。
二、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为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创造条件
作为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我院与其它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罪犯的矫正工作。针对多数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对缓刑制度认识模糊,缺乏服刑意识的问题,我院与区司法局、区检察院联合组织缓刑犯参观良乡监狱,并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学习教育活动,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判处缓刑是暂缓原判刑罚的执行,目的是给予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要求他们在缓刑考验期要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监督管理,自觉改造自己的思想和不良行为,如不服从管理,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保证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质量,在社区矫正组织对未成年犯矫正的同时,我院少年法庭也协助对未成年犯进行考察,要求他们定期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了解他们的工作和学习情况,对他们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并要求他们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针对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政策不了解、不理解的情况,我院大力开展对社区矫正的宣传。2003年8月27日,举行了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大会。区委政法委领导和公、检、法、司的负责人、基层司法所和抽调监狱人民警察等8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我院向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移交了26名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相关法律文件,我院和司法局的领导介绍了什么是社区矫正、为什么要开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和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中央电视台等13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对此次活动进行了采访,全国各大报纸、电视台、网站纷纷报道了此次活动。此次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在试点期间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院始终坚持边实践边研究。一方面,通过加强对非监禁刑理论和相关制度的研究,从理论上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加强对工作中具体政策问题的研究,有力推动试点的深入开展。我院参加了对首名矫正对象王某某提前解除矫正的研究。根据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表现良好的情况,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了对其提前解除矫正两个月的决定。我院有关领导参加了提前解除矫正大会,对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予以充分肯定,鼓励其继续加强改造,自强、自立,为其他矫正对象树立良好的榜样。近日,区社矫办针对少数矫正对象不按时报到,不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的现象,召开了对缓刑犯撤销缓刑、减刑的研讨会。我院派出业务骨干参加了研讨,提出了对缓刑犯不按时报到,不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的现象要具体分析,撤销缓刑作为社区矫正中最严厉的制裁,在适用时不仅要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更应加强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因此对于撤销缓刑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要严格适用,不能扩大化的意见,受到了与会专家的肯定。
在一年的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兄弟单位相比,与形势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我们要以这次表彰会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继续与其它政法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不断完善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方案,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勇于实践,摸索出一条既符合房山区情、又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新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