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2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表决稿)》,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自2014年2月2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按照修改后的《条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根据本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在女方(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为维护政策前后社会制约和利益导向机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按照当时的《条例》及生育政策予以处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