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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首昂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京司审【2022】478号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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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审【2022】4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首昂律师事务所(合伙)”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6号佳汇中心B座1206

  负责人:刘艳兰

  合伙人:刘艳兰  贾晓路  李侬

  二、批准《北京首昂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北京首昂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终止,依法予以注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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