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京司许律[2017]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上海勤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住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8室
分所负责人:马骋
分所派驻人员: 马骋,宋姣琳,计芳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终止,依法予以注销。
北京市司法局
2017-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