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职权编号 C09035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流程图 流程图A   流程图B
监督电话 55578719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