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职权编号 C09043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流程图
监督电话 5857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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