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职权编号

C09045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流程图

流程图A

监督电话

55578736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